规章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办法

    更新时间:2023-0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费补助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自强不息,努力通过各种勤工助学渠道,靠自己的诚实劳动解决困难。

第四条 学费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帮贫扶困的原则,坚持资助与履责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按时缴纳国家规定的学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费补助程序上按先缴纳学费后再申请学费补助执行。个别特殊情况者应出具有效证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暂缓交费,但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费补助,其含义是只补助学生学费,其住宿费、教材资料费等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补助:

(一)当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申请时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含临时救济证);

(二)父母丧失劳动力、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单亲或离异的学生,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有残疾人或患有重大疾病需长期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医疗费用单据等;

(四)家庭遭突发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可以确认的困难户子女,申请时需提供由镇(乡)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或国家省级贫困市县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费补助:

(一)已享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的免学费资助;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法律及纪律处分者;

(三)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较差,学习成绩不合格、技能考核不达标者;

(四)平时个人生活较富裕或生活不俭朴、拥有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奢侈消费品、抽烟、酗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者;

(五)不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处分尚未撤销者;

(六)无合理原因,不申请校内勤工俭学者。

第九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根据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向班主任递交本学期学费补助书面申请及相关有效困难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班主任根据申请学生的日常表现及本办法第九条,对该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是否属于受助对象。然后召开班级学生座谈会,了解申请者平时的经济状况,征求科任老师及班干部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补助学费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全班人数的5%以内。

第十一条 学生处对上报的学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将学费补助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全校总学生数的5%以内。

第十二条 学生处对复核通过的困难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师生们对拟补助学费学生的意见反映,公示期为5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由学生处将拟补助学费学生名单及金额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处将审议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发放。

第十五条 已享受学费补助的学生,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学校将中止其今后申请学费补助的资格,视情况追回已补助的学费。

第十六条 获助学生需接受学校的跟踪考核。对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成绩明显下降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申请学费补助的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有权对享受学费补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了解核查。凡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追回已补助的学费外,还将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凡享受学费补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工活动。

第三章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学生本人或家庭突发事件引起的短期生活困难。

第二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范围如下:

(一)学生因病住院或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

(二)贫困学生寒暑假路费补助;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需根据每学期客观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班委会、班主任、学院审核后形成书面意见递交学生处汇总后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五)规定;

(二)由于本人责任或主观故意造成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