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成果

职业院校职能的二重组合

    更新时间:2016-05-10

                            (文章发于《中国培训》之“景容视点”专栏,2010年9期)

 

黄景容

 

一、职能二重组合的困难

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是我国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中规定职业院校要履行的双重职能。从社会发展趋势、市场规律走向、学校发展需要三个方面看,职业院校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双重职能兼顾开展是必须的,尤其是技工院校,双重职能的兼顾履行一定是发展方向。而且,当前学制与培训之间比例悬殊的格局也一定会逐渐改变。不久的将来,培训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度可能大过学制教育。但从《职业教育法》实施十多年的情况看,职业院校依法履行双重职能的效果并不理想。不少院校根本没有依法开展培训业务;有的院校即使开展了,也由于多方面原因,收效甚微;真正将两项职能有效结合的屈指可数。

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前者多被视为正规教育,后者多被视为业余训练。思想观念差异,管理体制不同,工作对象有别,培养方式迥异。其要有效组合,实非易事。尤其是不少院校长期面临办学资金普遍不足的窘境,依法履行培训职能,可以增加收入,若可为之,何乐不为?而明知应为,偏不为或不愿为,究竟何故?仔细想来,无非三重困难:一是培训条件(场地、设备、师资、资金)不具备,缺乏吸引力,难以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二是依法履行双重职能的政策不配套,影响培训的积极性。三是缺乏双重职能组合经验。

二、职能二重组合的条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个“器”可视为条件。学制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矛盾系统。优化这一系统需要足够的人、财、物,需要开展大量的工作,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职业培训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矛盾系统。优化这一系统,确保这一系统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也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要将二者有效地组合起来,少不了必要的条件。

其一,必须拥有一批会工种开发、会教学、会管理的带头人。和学制教育的系主任一样,职业培训每一个工种的培训都需要一个合适的带头人。这个人,应该深谙这一工种业务并能将其开发成班。这个人,必须会教学,能够将这一工种必需的理论和必需的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仅会通俗易懂地在课堂上教,而且能手脑并用地在实训室里操作。这个人,必须懂管理,既会教务管理,又会学员管理。

其二,必须拥有单用、够用、好用的场地。职能组合,并不意味着二者共用场地才是唯一或最佳的选择。实际运作中,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很难做到场地共用。一是规模扩张,场地紧张。许多学校靠学费维持办学。学制教育的教学场地已经超负荷运转,学校根本腾不出空间用于培训;二是即使可共用,也有诸多不便。因此,为了实现职能的有效组合,应当给职业培训提供“三用式”的培训场地。一要单用。尽量不与学制学生共用;二要够用。尽可能地按照工种训练的要求,供给足够的场地,而且,最好还能留有今后发展的空间;三要好用。即方便、安全。

其三,必须拥有单用、够用、好用的设备。客观地说,职业院校的培训业务,能够拥有“三用式”场地,已是理想状态,是比较“奢侈”的。要能再配上“三用式”设备,真可谓“富贵人家”了。但是,如果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设备共用,则必然受困于学制规模与设备工位之间难以处理的矛盾。如此情况下,硬要来个矛盾“组合”,势必两败俱伤。所以,从发展角度看,一要拥有单用的设备。以此确保学员使用、确保规范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二要拥有够用的设备。如果场地单用、也够用,但设备不够用,也会影响培训质量。因为设备不够,必然导致工位不够。工位不够,学员训练时间必定受限。自然影响培训效果。当然,够用设备也应有个大体标准。我们认为,只要每个学员的实操时间和实操工位均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就可视为达到标准。三要拥有好用的设备。好用的设备,一指能用。设备功能运作正常,能保证实训正常进行;二指适用。设备不一定十分先进,但既适用于学员“考证”,也适用于学员提高实际技能。如果学员所用设备只适用于“考证”,不适用于市场岗位群技能要求,这样的设备即使不算过时的,也属不适用的。

其四,必须拥有一支会理论实操一体化的教学、会技能鉴定考核、会开发新工种的教师队伍。职业培训更需要高素质的教师。一是因为其对象多为在岗员工,已拥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技术技能,没有较高水平的教师无法让他们“吃饱”;二是培训时间短,课时尤其珍贵,只有配备高素质教师,才能让学员“解渴”。因此,培训教师要做到“三会”,第一要会理论实操一体化教学。培训教师上课,不宜采用传统学科式的方法,应该把应知应会“捆绑”起来,让学员做中学,学中做,学做结合。尽可能达到两种效果:既能让学员考到职业资格证书,又能让学员学到企业岗位在用的技能。第二要会技能鉴定考核。简言之,培训教师同时应该也是一名技术过硬的工种考核的考评员。如果培训教师是一名技术过硬的考评员,那么,不仅培训课的效果不会差,该班学员考证通过率也会高,而且还能实实在在地学到岗位在用的技能。不是考评员的培训教师,可能要花更多时间和精力训练学员考证,这样就很难顾及企业岗位在用技能的训练。第三要会开发新工种。相对于学制教育,职业培训更接近市场。理由之一是其性质决定培训工种的设立与调整受制于市场需求。理由之二是大多数学员来自在岗员工,了解这些学员的技能需求,是获取市场岗位技能需求信息的重要途径。因此,培训教师不仅要会上一体化课、会当技能鉴定考评员,而且要会开发新工种。首先是学校建立相关制度,定期从学员中收集市场岗位技能需求信息,并通过必要的市场调研,确认信息准确性;其次,以激励机制鼓励培训教师在工种带头人领导下,积极创造条件,开发新工种或调整原工种,组织新的培训班,拓展新的培训业务。

三、职能二重组合的实施

综上可知,职能二重组合至少面临三重困难。起码需要满足四大条件。当然,中国的国情决定了职业院校不能等到三重困难都克服,四大条件均具备了才开始实施职能的二重组合。只能因地制宜,因校定策,“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克服困难中逐步组合,在组合过程中优化条件。为此,职业院校实施职能的二重组合,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认识到位,明确方向,思想统一,真抓实干。其次,在整体运作上,坚持“业务相连,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齐头并进”的原则。第三,在具体工作中,重点抓好四项组合。

(一)业务组合。该组合要求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二者的业务要连通。要长(学制教育)短(职业培训)结合拓展业务。具体讲,一是专业工种对接相连。学制教育所设专业与职业培训所设工种要对接相连。相连了,双方师资、设备、场地就好调配。不相连,则长短结合的优势就难以体现。二是具体业务互相促进。比如学制教育的校企合作业务与职业培训的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培训业务,就可以将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培训业务写入学制教育的校企合作协议中。三是联合拓展新的业务。比如,短期培训的工种达到相应条件时,可以改造为学制教育的专业。又比如,根据市场新需求,开设新的工种培训新的专业等。

(二)资源组合。该组合要求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双方以提高利用率,获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场地、设备、师资、资金等办学要素合理调配。做到物尽其能,人尽其才。具体讲,单用、够用、好用的培训场地和设备不可能是绝对的单用。必要时,学制教育可以“借用”;“三会”的教师也可以在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之间“流通”;培训工种的“三会”带头人与专业系的系主任也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轮岗”。

(三)教学组合。该组合要求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双方及时交流经验,取得互利共赢的教学效果。学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技能,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职业培训培养学员的技能,是从低到高的过程。学制教育3至5年,职业培训3至5月,二者的培养要求和培养时间的明显区别决定了教学要求的明显不同。但不同之中又有相似之处,具备组合的条件。具体讲,一要改变“考什么,培训什么”,为考证而教学的局面,借鉴学制教育中考证通过率与毕业就业率相结合的办法,将考证通过率与学用对接率结合起来,探索建立符合技能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二要改变传统学科式培训教学方法,借鉴学制教育中工学一体化课改和工学一体化教学方法,在相关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探索建立职业培训工学一体化教学模式;三要借鉴学制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引进灵活培训机制,提高培训质量。

(四)管理组合。该组合要求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双方以建立利益共同体为指导,及时交流管理经验,各自实现规范管理。具体讲,一要通过实施教学管理、实操管理、教学督导等制度,加强管理,狠抓质量。改变职业培训是“游击队”、不正规等社会印象;二要争取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配套实施鼓励性政策,以提高学员学技能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