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成果

论校企三合作

    更新时间:2016-05-10

 (文章发于《中国培训》之“景容视点”专栏,2011年4期)

 

黄景容

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
  一、校企三合作的概念
        校企合作,主要指学校和企业双方在学制教育领域以全日制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合作。校企三合作是在上述合作的基础上增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两项合作,即在职业培训领域以非全日制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合作;在技能鉴定领域以企业所需技能人才为评价对象的合作。凡校企双方在上述三个领域的合作均为校企三合作。
        二、校企三合作的可行性
        (一)政策依据
        校企学制教育合作的依据是充分的。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就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第23条)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明确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2006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明确要求:“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2010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57号)将校企合作定位为“既是职业院校发展的方向,也是职业院校的一项基本办学制度”。
        校企培训合作的依据也很充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明确要求:“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 [2010]36号)规定要:“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校企鉴定合作也有相关依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57号)要求职业院校“由注重学校教育功能向技工教育培训、技能水平评价和就业指导服务等综合性功能转变”,把技能水平评价定性为技工院校一项主要功能。此外,还要求“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要重点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高端职业培训、评价以及竞赛等组织服务工作。”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开展技能水平评价,但作为一项服务性工作,只要校企双方愿意,政府职能部门认可,应属创新性措施。
        (二)实践依据
        尽管有政策依据,但实施一项合作,已是千辗百转,一下子增加两项,可行么?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校企学制教育合作的可行性已经被大量实践所证明,正因如此,国家将之视为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职业院校办学的基本制度。校企培训合作的可行性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实践所证明,也被国家重视,并以国务院文件形式下发并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予以部署。在职业院校领域,实践校企培训合作较多的,是技工院校,但即使如此,相当多的技工院校仍未把校企合作开展职业培训当回事。校企鉴定合作的可行性也客观存在。一是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除大型企业具备较强的内部技能人才技能水平评价能力外,我国占全国企业99%、GDP占全国总量60%、提供约75%城镇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中,相当部分缺乏内部技能人才评价的队伍;缺乏内部评价各级员工技能水平的机制;因而也就普遍地缺乏一支技术过硬、人员基本稳定的技能人才队伍。虽然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但是,在广大中小企业“三缺”的情况下,让企业单方面开展,其效果可想而知。如果能让合作学校介入,在不影响企业核心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把校企合作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作为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一项措施来对待,不仅有意义,而且可操作。学校方面,一般都拥有可以对外开展业务的技能鉴定所;拥有一支与专业教学相对应的教师类考评员队伍;拥有比较丰富的技能水平评价经验。只要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认可,校企双方在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企业内部员工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对于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应当是欢迎的。
        三、校企三合作的困难
        校企三合作虽然有政策依据和实践依据,但实施起来,肯定会遇到不少困难。从全国情况看,校企学制教育合作双方的认识有所进步,合作成效初步呈现,但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互利共赢局面为时尚早。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校企培训合作、鉴定合作要求,困难更大。
        校企学制教育合作的困难。从学校角度看,当前的职业院校依然太像学校,普遍缺乏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企业生产环境与校园学习环境的融合,企业项目技术与学校科研攻关的结合,离职业院校是学校但不能太像学校,应像企业,像企业又不是企业,是企业式的学校的距离尚远。正因如此,学校输送给企业的毕业生常常被当做普工而非技工使用——学校的努力并没有真正打动企业合作的“心”!从企业角度看,学校学制的限定和培养质量等原因,不能给企业送去人力资源的“及时雨”,企业并不“感恩”。此外,“企业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企业接受职业学校的学生、教师实习,需要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生产可能会受影响,有些企业还要面对因学生技术不熟练,损坏设备或发生安全事故等风险。同时,政府对企业支持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和经费补偿政策也不够完善。”(《中国青年报》,2010年10月30日)“通过顶岗实习,职业院校在校生能获得实战经验,增强自身能力,企业则可获得一线的技术人才,有助于企业持续发展——这本来是一个让职业院校和企业双赢的好设计,然而在实践中却成为双方都头痛的问题——职业院校的教师为了学生找实习单位感到‘头疼’,企业则害怕接收学校教师发来的学生简历。”(《中国青年报》,2011年1月31日)
        校企培训合作的困难。企业方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中小企业职业培训存在六大问题:“培训理念存在误区、培训资源严重不足、培训体系尚未建立、评估环节形同虚设、激励机制基本缺失、培训方式单调陈旧”。(刘继荣,《中小企业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培训》2011年第2期)二是不少企业缺乏一支人员稳定、技术过硬的技能人才队伍。近年来,一年甚于一年的“技工荒”便是典型的证据。学校方面,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不少学校重视学制教育,忽视或轻视职业培训,传统的办学理念根深蒂固。二是不少学校也开展职业培训,但限于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职业培训存在“三个基本没变”:培训所用的设备基本没变;开展的培训工种基本没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基本没变。而产业结构在变;企业对员工的技术要求在变;培训市场需求在变。“三个基本没变”与“三个在变”之间的矛盾深刻影响着职业培训市场的质量。
        校企鉴定合作的困难。首先,校企极少合作开展技能鉴定,缺乏经验;其次,学校教师不了解合作企业核心技术,难以承担企业高层级技术水平评价;第三,不少企业不愿意学校介入,担心泄露商业机密,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四、校企三合作的意义
        校企三合作的实施尽管存在不少困难,但意义重大。
        (一)校企三合作是技能人才培养制度的创新。从企业看,传统的师带徒和企业办技校两种培养制度虽具实用性强、效果好的优点,但也存在培养量少、培养速度慢、培养面窄、评价不尽合理等不足。校方三合作是在原有单项合作基础上横向增加相关联的合作项目,可以批量培养、可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培养、可以改企业专家队伍自培自评为企业、学校两支专家队伍共培共评,对于克服企业高技能人才缺乏问题,对于缓解甚至化解“技工荒”困局,对于提高学校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无疑均具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构建技能人才终身培养体系。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技能人才存在不断更新技能和终身培养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明确指出:“培训工作要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劳动者就业前要培训,就业后还要培训。这不仅是指培训的重要性,还包括培训的长期性和周期性。职业培训的对象、技能教育的对象、技能鉴定的对象既具同一性,又具多样性;既具阶段性,又具周期发展性。利用校企合作平台,开展三类合作,是我国培养数以千万计各类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技能人才终身培养体系,为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持的重要保障。
        (三)有利于职业院校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贡献度。校企三合作,收益最大者首先是企业,其次,学校也是获益主体。学校规模再大,条件再好,没有有效的企业联手,办学质量和社会贡献度都受限。开展校企三合作,从教育、培训、鉴定三个方面与合作企业亲密合作,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积累合作经验,各类技能人才培养能力逐渐提高。每届学生毕业,不是变相的失业,而是扎实的就业;每年培训的学员,不是只会考取职业资格证书,而是获得真才实学;每次经过评价的劳动者,不是徒有虚名,而是真正能在岗位上拿出好的业绩。这样的办学质量和社会贡献度才是过硬的。
         五、校企三合作的定位
        (一)校企三合作是校企合作的横向拓展。原来的一项业务合作,变成了三项业务合作。合作项目增多,合作范围由后备技能劳动者培养扩大到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再扩大到技能水平的考核评价发证。从学校角度看,与市场需求对接的面进一步扩大。学校会更忙,教师将更累,但是成果必丰硕,事业发展一定更健康。从企业角度看,员工文化水平、职业素质、专业技能的提高机会进一步增加。企业可能增加一定的培养成本,员工可能更加辛苦,但是企业一定会因为三合作而喜获技术工人队伍整体水平明显提高的硕果。
        (二)校企三合作是校企合作的纵向深入。业务项目增加,校企关系也必然因横向扩张而更加紧密。在正常情况下,双方互利共赢的内涵更加丰富,优势互补的甜头必然促使双方关系长期“蜜月”化。从这个角度看,校企合作的横向发展,实质上是校企双方互利共赢成果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扩展和深化,属于令人欢欣鼓舞的变化,对于学校一方而言,应当高度重视,格外珍惜。
        (三)校企三合作的定位。综上,我们可以这样定位:校企三合作不仅是职业院校办学的基本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技能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还是技工院校主要的发展方式。用公式表示,技工院校主要发展方式即3+2:3项职能(学制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 2个主体(学校、企业)。3+2的集合表现为运动形态,就是发展方式。由于技工院校的这种发展方式起源于技工院校的主要职能,可以说,3+2发展方式不仅应成为职业院校办学的主要内容,还应视为决定技工院校能否成功发展的关键。这,不仅是技工院校新的历史任务,也是技工院校区别于其他职业院校的鲜明标志。按这样一种方式发展,技工院校的生源将以非全日制学生为主,全日制教育为辅。教学环境将像学校,也像企业,教学内容明显区别于其他院校而与企业岗位能力要求更接近,服务经济、服务就业的指导思想与实践成效将结合得更紧。这样一种内容丰富、成效明显的发展方式,利国、利企、利校、利人。为此,笔者以为,从现在开始,凡是高度重视并努力践行校企三合作的院校,前程一定比只限于校企学制教育合作的院校要灿烂。全国技工院校到了认清新形势,创造新条件,着力开展校企三合作工作的时候了。
        六、校企三合作的实施
        当然,要真正有效践行校企三合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社会多个方面共同参与、支持。其中三个方面最关键:
        (一)政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是校企三合作的主导。首先,应在思想认识上,对合作的两个主体有更深的认识和更高的评价。要充分认识3+2发展方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3+2发展方式培养合格技能人才的可行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充分认识3+2发展方式的战略意义。其次,深入调研实施3+2发展方式已经或可能遇到的困难。再次,出台相对一致而不是相互限制的,可操作而不是空泛的政策,既大胆放权,鼓励合作,又具体规范,降低合作风险,实实在在地促进校企三合作。比如,为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并不断提高其积极性,应加大企业在校企三合作方面的资金补贴力度。为鼓励校企双方开展校企合作,并不断提高其积极性,扩大合作成果,可在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加大购买资金比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政府购买校企合作开展学制教育的毕业生就业成果和购买校企合作开展企业内部员工、学校学生技能鉴定成果的政策。第四,在此基础上,将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规,实现依法培养各类技能人才的目标。
        (二)企业。企业这一主体是3+2发展方式的动力。政府再鼓励,企业不参与,学校只能干着急。企业应该明白:校企之间不管多少项合作,得大益、获重利的只能是企业。合作培养的技能人才学校无法自用,只能给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用。因此,企业是校企合作的最直接受益者。在当前全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形势下,技工尤其是高级技能人才严重匮乏,企业应当主动与学校开展合作,共同培养自己需要的技能人才。在校企学制教育合作过程中,企业最应该做的,一是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标准建设;二是合作开展教材编制、合作开展工作过程与学习过程一体化教学;三是合作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在校企培训合作过程中,企业最应该做的,一是深刻认识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中关于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政策内涵,主动与学校签订合作培训协议;二是在合作过程中及时提出培训人数、技能水平、职业素质三项需求,然后,校企共同招生、共同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在校企鉴定合作过程中,企业最应该做的,就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关于“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要求,主动与学校合作,在取得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前提下,按规定要求,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为基本框架,结合行业实际,校企合作制定评价标准,并确认双方专家组成技能水平评价小组,对经合作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内部员工开展技能水平鉴定。合格者按规定领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政府相关补贴。
        (三)学校。技工院校是3+2发展方式的重要主体,在三合作过程中,可能的最大收益是:办学方向不歪、“产品”合格率高,社会贡献大。
        在校企学制教育合作过程中,学校最应该做的是将工学一体化教学贯穿办学全过程。不管是校中厂,还是厂中校,工作过程与学习过程一体化是校企合作的核心,也是校企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校企培训合作过程中,学校最应该做的是在落实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的过程中,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开展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可采取弹性学制,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相应的职业院校毕业证书”的规定,与企业联手推行招工即招生办法。可以业余技工班名义,在新员工自愿的前提下,实施入职为企业员工的同时,入籍为合作职业院校业余技工班学员,校企双方以弹性学分制办法开展合作培养;按规定修满学分的,发给职业院校相应毕业证书,以此培养文化素质高、职业技能强的技能人才。
        在校企鉴定合作过程中,学校最应该做的,一是以实力取得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和合作企业的信任,成为校企合作开展技能鉴定的一方主体;二是在合作实践中,锻炼一支技术过硬的工种考评员队伍,在实践中成为企业欢迎的技能水平评价主体;三是有效联系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和合作企业,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为基本框架,结合行业、主流企业岗位能力要求,制订合适的技能考核标准,在相关部门认可的情况下,实施技能水平评价。